阿南德龍 作品

第525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員工的糾紛

“這幾年在各種平臺上面,有很多企業為了合理的偷稅避稅,也為了節省企業的一些開支,在私底下做出了一些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事情。”

 “他們的目的,我閉著眼睛都知道,是為了從哪一方面出發,一是為了讓企業可以多賺到一些錢,第二是為了偷稅避稅,第三也是為了壓榨員工們的價值。”

 “所以在任何一位員工,入職的我們集團公司,都必須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,包括社保的繳納,等等一系列的合同,都必須要做到位。”

 “千萬不要因為這三瓜兩棗,想著為公司賺取更大的利潤,影響到後面公司申請上市ipo的進展。”

 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1條第14條,第82條規定,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,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,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,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。”

 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,滿一年不與勞動者,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,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不籤勞動合同,不代表不存在勞動關係,公司該承擔的義務一樣也少不了。”

 “工資得給,社保得上,工傷還得賠,嚴重時甚至老闆還得進去,所以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發生,必須要提前劃分員工工種,並簽訂這三份用工合同。”